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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非典防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条例

大医党字[2003]18号

预防和控制非典型性肺炎是我校当前第一位的工作。在防控非典工作的严峻考验面前,全校职工要万众一心,全力以赴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站在防控非典斗争的前列,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恪尽职守。

我校实行防控非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防控非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控非典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

为严肃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防控非典的形势需要特制定本暂行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一条 对上级及学校(下同)防控非典工作的指示精神,思想上不重视,不能及时传达,致使其所属人员不了解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条 未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防控非典的规定,未制定具体防控预案,无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各层次人员责任不明确的。

第三条 对上级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或无故关闭手机、传呼机致使联系不畅而延误工作或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防控非典活动的。

第五条 拒不服从安排或不服从指挥,不听从统一调度,推委塞责而贻误工作的。

第六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作风拖拉造成损失或疫情扩散的。

第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不能迅速赶到现场,亲临一线协调指挥或未到达自己应到岗位的,或虽到现场但临危退缩或指挥不力、工作不力贻误时机的。

第八条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或接待外来人员,事后未及时汇报或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

第九条 发现发热及其它异常情况而未及时按防控流程进行处理的,或未认真落实各项防控非典措施造成疫情或疫情扩散的。

第十条 不按学校规定及时报告或瞒报、谎报、漏报有关情况的,或授意他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 推诿、敷衍甚至拒绝接诊病人,或人为拖延收治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一线人员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第十三条 不服从学校防控非典的有关规定,经教育后仍然态度恶劣拒不执行的。

第十四条 散播谣言、小道消息,扰乱人心,或聚众闹事,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五条 购入、使用伪劣防控非典物品造成损失或明知是伪劣产品而购入、使用的。

第十六条 将防控非典物资(含资金)挪作他用或有意损坏的。

第十七条 因其他行为对防控非典工作造成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处理,对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和后果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对情节较轻造成较小损失或后果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对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诫勉或警告处分;对防控非典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和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大连医科大学委员会
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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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