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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为适应教育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人事调配工作,加快优秀人才的引进,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入

第一条:原则

一、坚持适度加大教师在教职工中的比例,稳定党政管理和教辅人员队伍,压缩工人编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引进、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促进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根据学科建设和岗位设置需要,首先满足教学、科研岗位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二条:范围和条件

拟调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一、教学、科研人员

  1. 引进人才:原则上要求具备本专业博士学位,副高级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正高级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者。特殊急需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详见引进人才政策规定)。
    引进人才随迁家属如果所学专业对口可降低条件由学校安排相应岗位,有条件接收的部门应服从学校安排予以接收。如果学校不能安排合适岗位,可由本人在市内其它单位自行安置,学校一次性提供安置费一万元(人民币)。
  2. 一般调入:原则上要求具备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具有正高级职务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3. 接收毕业生:原则要求具备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二、党政管理人员
原则上不突破现有编制,人员补充需选留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三、教辅人员
原则上不再调入,确因工作需要可校内调剂或补充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四、工人
原则上不再调入,按自然减员缩减编制,如工作需要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程序

一、用人单位书面向校组织人事部提交调入人员申请,阐明调动理由、拟调入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简历,业务水平、科研能力,配偶、子女情况等)。

二、学校组织人事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拟调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用人单位组成评议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院、部、系党政领导,学校相关部门领导,本专业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拟调入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组织面试(教师要求试讲),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报学校组织人事部。

四、组织人事部将基层部门考核意见汇总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学校组织人事部按相关规定办理调进、录用手续。

第二章 调出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由上级部门建议或直接选调的我校职工,学校和个人应服从组织需要,按组织要求做好工作。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自行要求调出或外单位商调我校教职工,必须在其完成服务年限的前提下予以考虑,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以及我校教学、科研、医疗岗位紧缺人员的调出要从严掌握。

第七条:除因工作需要上级组织部门提议调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的调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安排与学校规定决定是否同意调出。如同意调出,则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所有拟调出人员在调动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得影响工作。\

第三章 校内调动

第九条:人员在学校内部调动时应服从大局,有利于理顺关系和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着重加强学校的薄弱环节,充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力量,优化队伍结构。

第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并定期按岗聘任。聘任后将根据岗位的调整或工作需要进行人员的校内调动。

第十一条:人员在校内进行调动,必须由基层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部门之间不得自行调整、借用人员。

第四章 调配纪律

第十二条:人事调配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关系到学校的整体工作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所有参与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热情服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在调配工作中违反调配纪律,搞不正之风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拟调入人员及有关推荐人、联系人,应如实反映拟调入人员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拟调入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或不履行协议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顾全大局,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促进学校人事调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经学校研究决定,有关单位应予服从。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的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人事调配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制作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
更新时间:20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