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在职职工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十五”发展规划和到2010年发展目标要求,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更新知识结构,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 来校工作满三年(含报考当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博士,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 政治业务素质好,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优秀。
- 报考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 年龄在40周岁以下。
- 专任教师原则要求具有兼职班主任或教学主管工作经历;各临床学院教师及校本部教辅人员原则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党政后勤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职务或曾荣获校级以上奖励(含校级)。
二、报考程序
- 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根据报考条件及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组织人事部。
- 组织人事部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 组织人事部根据学校研究结果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三、学费报销办法
- 报销范围:经学校批准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职工。
- 报销比例:经学校同意在本校学习申请博士学位,学校一次性承担10000元学费,申请硕士学位学校一次性承担5000元学费,其余部分由学习者个人承担;在外校学习申请博士学位,学校一次性报销10000元学费,申请硕士学位,学校一次性报销学费5000
元,其余部分由学习者个人承担。同层次学位(学历)的学习,每人只能享受报销一次学费待遇。
- 报销程序:获得相应学位(学历)后,凭相关证件(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四、相关规定
教职工取得学位(学历)后要求在学校完成服务期(五年)内的工作,如果服务期不满离开学校(自费出国、调离、考取统招研究生等)必须按比例退还学校报销的学费。
五、其它
- 此项经费不占部门的师资培训费。
-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大医字(1999)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