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聘请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
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条件
被推荐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在某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能在我校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作用。
- 科研、管理、生产第一线的专家,具有出色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得到本行业的普遍认可,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 著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人才培养、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将给学校以具体的支持。
二、聘任程序
- 本人志愿,院(部、系)或其它有关部门推荐,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统一申请表格),申请书中应介绍被推荐者的背景材料(包括简历、学历、职务及学术成就、荣誉等),着重说明被推荐者胜任的理由。
- 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主要领导汇签审批。
- 外国专家需外事备案。
- 经审议批准后,由聘任院(部、系)举行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特殊情况由学校举行客座教授授予仪式,仪式程序按规定进行。
三、工作职责
客座教授聘期内应履行下列职责:
- 参与聘任院(部、系)的教学与科研活动。
- 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 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资助。
- 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或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 协助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四、其它
- 客座教授聘期为三年。
- 客座教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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